6. 哪些人需要接受药物治疗?
R19. 伴有髋骨或脊柱骨折史的患者(A级;BEL 1)。
R20. 无骨折史但T评分≤-2.5的患者(A级;BEL 1)。
R21. T评分为-1.0至-2.5之间,但FRAX严重骨质疏松性骨折概率≥20%或髋骨骨折概率≥3%的患者(A级;BEL 2)。
7. 哪些药物可用于治疗骨质疏松?
使用具有明确抗骨折效果的药物:
R22. 以阿伦膦酸盐、利塞膦酸盐、唑来膦酸和denosumab作为一线治疗药物(A级;BEL 1)。
R23. 以伊班膦酸盐作为二线药物(A级;BEL 1)。
R24. 以雷洛昔芬作为二线或三线治疗治疗药物(A级;BEL 2)。
R25. 以降钙素作为最后治疗药物(C级;BEL 2)。
R26. 使用特立帕肽治疗二膦酸盐无效的极高危骨折风险患者(A级;BEL 1)。
R27. 不建议采用联合治疗(B级;BEL 2)。
8. 治疗如何监测?
R28. 测定基线DXA,并且每1至2年重复测定DXA直至结果稳定。其后每2年或更长的时间间隔进行DXA随访(B级;BEL 2)。
R29. 监测脊柱或髋骨骨密度(BMD)变化(C级;BEL 2)。
R30. 随访患者应由同一所医疗机构、同样的设备以及(可能时)相同的技师来实施(B级;BEL 2)。
R31. 在基线时可应用骨转换标志物确定骨转换较高的患者,并且可用于随访治疗反应(C级;BEL 2)。
9. 何谓骨质疏松治疗成功?
R32. BMD稳定或升高,并且无骨折出现(B级;BEL 2)。
R33. 对于服用抗重吸收药物的患者,骨转换标志物水平处于绝经前女性中位值或以下(B级;BEL 2)。
R34. 骨折并非治疗失败的必需证据。对于接受治疗时出现复发性骨折的患者,可考虑调整治疗或对骨丢失的继发性原因进行重新评估(B级;BEL 2)。
10. 患者应接受多长时间的治疗?
R35. 对于双膦酸盐治疗而言,如果骨质疏松轻微,可考虑在稳定4至5年后短期停药。如果骨折风险较高,可考虑在治疗10年后停药1至2年(B级;BEL 1)。
R36. 在药物停用期间随访BMD和骨转换标志物,如果骨密度显著降低、骨转换标志物升高或骨折发生,则应重新启动治疗(C级;BEL 3)。
11. 何时应将患者转诊至内分泌医师?
R37. 当患者BMD正常,在无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仍出现骨折(C级;BEL 4)。
R38. 当患者接受治疗期间,在无明显治疗所致骨丢失的情况下仍出现复发性骨折或持续性骨丢失(C级;BEL 4)。
R39. 当骨质疏松严重度超出预期或线非常见骨折(C级;BEL 4)。
R40. 当患者伴有需要复发治疗的疾病时(如肾衰、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或吸收不良)(C级;BE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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