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栓塞治疗程序
1.一般处理
(1)绝对卧床;
(2)保持大便通畅;
(3)避免用力。
2.呼吸循环支持治疗
(1)避免气管切开;
(2)液体负荷限于500ml之内。
3.溶栓治疗
(1)绝对禁忌证
a、活动性内出血;
b、近期自发性颅内出血。
(2)相对禁忌证
a、二周内的大手术;
b、分娩;
c、器官活检;
d、不能以压迫止血部位的血管穿刺;
e、二个月内缺血性中风;
f、10天内的胃肠道出血;
g、15天内的严重创伤;
h、1个月内的神经外科或眼科手术;
i、难于控制的重度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
j、近期曾行心肺复苏;
k、血小板计数低于1×109/L;
l、妊娠;
m、细菌性心内膜炎;
n、严重肝肾功能不全;
o、糖尿病出血性视网膜病变;
p、出血性疾病。
(3)尿激酶
a、12h方案:负荷4400IU/kg,静注10分钟,2200IU/kg/h持续静滴12小时;
b、2h方案:20000 IU/kg持续静滴2h。
(4)rtPA
50~l00mg持续静滴2小时。
(5)注意事项
a、溶栓时间窗14天;
b、溶栓前宜留置外周静脉套管针;
c、使用尿激酶、链激酶溶栓期间勿同用肝素;
d、溶栓治疗结束后,应每2~4h测定一次PT或APTT,当低于正常值的2倍,即应重新开始肝素治疗。
4.抗凝治疗
(1)禁忌证
a、活动性出血;
b、凝血功能障碍;
c、血小板减少;
d、未予控制的严重高血压。
(2)肝素
a、按80IU/kg静注,继之以18IU/kg/h持续静滴;
b、0.9%盐水+肝素(12500 U)0.8ml,相当于100IU/ml;
c、最初24h内每4-6h测定APTT,达稳定治疗水平后,每上午测定APTT 1次。
根据APTT监测结果调整静脉肝素用量的方法:
APTT 初始剂量及调整剂量、下次APTT测定的间隔时间(h)
治疗前测基础APTT 初始剂量:80 IU/kg静推,然后按18 IU/kg/h静滴 4-6;
APTT <35s(<1.2倍正常值) 予80 IU/kg静推,然后增加静滴剂量4 IU/kg/h 6;
APTT 35~45s(1.2-1.5倍正常值) 予40 IU/kg静推,然后增加静滴剂量2 IU/kg/h 6;
APTT 46~70s(1.5-2.3倍正常值) 无需调整剂量 6;
APTT 71~90s(2.3-3.0倍正常值) 减少静滴剂量2 IU/kg/h 6;
APTT >90s(>3倍正常值) 停药1h,然后减少剂量3 IU/kg/h后恢复静滴 6;
使用肝素的第3~5天必须复查血小板计数;
若较长时间使用肝素,尚应在第7~10天和14天复查;
若血小板迅速或持续降低达30%以上,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应停肝素。
(3)低分子肝素
Dalteparin钠(法安明):200IU/kg皮下注射,每日1次。单次剂量不超过18000IU;
Enoxaparin钠(克塞):1mg/kg皮下注射,q12h;或1.5mg/kg皮下注射,每日1次,单次总量不超过180mg;
Nadroparin钙(速碧林):86IU/kg皮下注射,q12h,连用10天;或171IU/kg皮下注射,每日1次。单次总量不超过17100IU。
注意事项:
a、对过度肥胖者或孕妇宜监测血浆抗Xa因子活性;
b、前5~7天内亦无需监测。疗程长于7天,需每隔2-3天检查血小板计数;
c、肾功能不全,特别是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min的病例须慎用;
d、肝素或低分子肝素须至少应用5天。
(4)华法令
肝素/低分子肝素开始应用后的第1~3天内加用口服抗凝剂华法令,初始剂量为3.0~5.0mg/日,与肝素需至少重叠应用4~5天。当连续两天测定的国际标准化比率(INR)达到2.5(2.0~3.0)时,或PT延长至1.5~2.5倍时,即可停止使用肝素/低分子肝素,单独口服华法令治疗。应根据INR或PT调节华法令的剂量。在达到治疗水平前,应每日测定INR,其后2周每周监测2~3次,以后根据INR的稳定情况每周监测1次或更少。若行长期治疗,约每4周测定INR并调整华法令剂量1次。疗程至少为3~6个月。危险因素短期可以消除,疗程3个月即可;栓子来源不明的首发病例,需至少给予6个月抗凝;对复发性VTE、合并肺心病或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者,抗凝治疗时间应更为延长,达12个月或以上,甚至终生抗凝。妊娠的前3个月和最后6周禁用华法令。产后和哺乳期妇女可以服用华法令。华法令所致出血可用维生素K拮抗,抗血小板药物不能满足PTE或DVT抗凝要求。
5.肺动脉血栓摘除术
6.经静脉导管碎解和抽吸血栓
7.静脉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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