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原告:患儿家属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
2012 年 12 月 29 日 13 时许,两原告之子王某,5 岁,以「发热 2 天」为主诉,就诊于被告医院儿科。血象不高,三系基本正常,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正柴胡饮颗粒口服(用法略);注射用阿洛西林钠静滴,1.5 g,每日两次;喜炎平注射液静滴;4 mL,每日一次。
约 16 时许,输液结束,原告即离开了被告医院。王某在回家的途中即出现双眼上翻,颜面部及口唇发绀,四肢强直阵挛等症状,随即返回被告医院处。
入院诊断:
1. 惊厥持续状态;
2.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给予安定注射液 7.5 mg,一次肌注,安痛定注射液 2 mL 肌注,于 17 时许将王某转入该院儿科进行住院治疗,给予吸氧、物理降温等。
之后患儿反复惊厥,持续高热,给予多次安定、地塞米松治疗,未见好转。医生考虑患儿有颅内感染及脑水肿,给予速尿、甘露醇治疗,仍未好转,继续抢救 1 小时后患者无心跳、自主呼吸,心电图提示:全心停搏,给予报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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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患儿死亡原因是什么?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又有哪些用药过失?
参考答案:
1、尸检报告: a、急性肺水肿及肺出血、局灶代偿性肺水肿; b、急性多灶性肝坏死; c、缺血性脑病,轻度浆液性蛛网膜炎; d、心力衰竭; e、多脏器淤血、水肿; f、胰腺、胃肠道、胆囊、肾脏组织自溶。 2、患方就诊于医方,经血常规检验,血常规三系基本正常,血检白细胞正常,无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而且注射阿洛西林钠说明书提示:用法用量:儿童按体重一日 75 mg/kg,婴儿及新生儿按体重一日 100 mg/kg,分 2-4 次滴注。被鉴定人体重约为 20 kg,计算患方总用药量为 75 mgX20 kg= 1500 mg,即 1.5 g。而医方在应用抗菌药物(注射阿洛西林钠 1.5 g,2 次滴注),总用药量为 3 g 滴注,明显医方用药剂量超出安全用药剂量应用了该药物,每日 2 次应用该药物时,医方应间隔 12 小时应用一次,医方未按规定时间应用。因此,医方存在滥用抗菌药物,超剂量应用药物、间隔时间错误等用药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过错; 3、医方在对患方进行注射用阿洛西林钠和喜炎平注射液滴注后,即刻让患方回家,违反首次应用青霉素类药物后,必须观察 30 分钟,注意局部和全身反应,倾听患方主诉,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的护理规范,而应用喜炎平注射液,目前亦有多次报导或通报存在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病例,医方亦更加注意。因此,医方存在违反护理规范,延误抢救治疗和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 4、综上所述,医方在对患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滥用抗菌药物、超剂量用药、间隔用药错误、违反护理规范、延误抢救治疗和未尽危险注意义务及未尽知情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是引起患方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果没有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即使出现过敏性休克,及时发现和抢救治疗,有可能避免患方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医方医疗行为过错是造成患方损害后果间发生直接原因,故医疗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 8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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